買賣不破租賃中的房租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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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中的房租給誰?

在買賣不破租賃關係當中房租應該是給新產權人的,原房東在租賃期間把房子賣給其他人的這種行為並不影響到原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但由於產權已經發生了變動,所以,租客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把房租繼續給原來的房東。

一、買賣不破租賃中的房租給誰?

買賣不破租賃中的房租給新產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一般這就被認為是買賣不破除租賃原則適用的實證法基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內,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的,承租人對於該房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到影響,在租賃期限內租賃合同對於新的房屋買受人仍然有效。該原則適用的條件包括:

1、須有房屋租賃合同;

2、須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

3、須房屋被買賣;

二、租房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買方當時並不清楚賣方的這套房子是租賃給了別人的,在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之後才發現這套房子一直是租客使用的,這種情況下,買方不能追究租客的責任,也不能直接讓租客搬離,租客和買方都可以同時追究原房東的違約責任。

買賣不破租賃只適用於不動產,準確的來説基本上只適用於房屋、土地買賣。合同法當中也有規定,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產權發生了變動,原來的租賃合同還是繼續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買賣不破租賃關係中會存在着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要提前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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