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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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際租房過程中,房東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一般無論是房東違約還是租客違約都約定支付押金數額的違約金,少數是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時間來計算具體的違約金。

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時,租客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由於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導致租户損失的,房東還需賠償損失。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並不一定就是故意違約的,就像是我們在開頭所講到的拆遷這種狀況。如果把這些因素也刨除,完全是出租人單方面的想要漲租金或者現在要使用這套房子,才要強行提前解約的話,如果租客願意,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讓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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