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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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個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什麼情況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勞動關係的終結,且雙方不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和權力。合同期滿;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已真實死亡或法院已宣佈勞動者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和失蹤;用人單位破產,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勞動者在用工期內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已退休;訂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些情況的出現都可以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勞動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也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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