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道的房屋租賃合同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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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道的房屋租賃合同法律常識

隨着我國房價的不斷上漲,房屋租賃經濟行為越來越活躍,隨之帶來的租賃糾紛也越來越多。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以免在日後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煩惱。本文以問答形式,為大家整理了常見的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2.什麼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麼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本站小編為您編輯整理的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常識就是這些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有關房屋租賃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網站的律師,他們會提供給大傢俱有針對性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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