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簽訂流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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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簽訂流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在當今社會,各類經濟模式都處於發展當中,在一些特定的產業領域對於土地有着極大地需要,土地租賃也應時而生,土地租賃合同也是十分必要的一個租賃土地的過程,那麼土地租賃合同簽訂流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在土地出租的過程中需要合同保障,土地租賃合同指約定出租方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土地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該注意:

基本的:

主體資格,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土地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賃期限,註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其他:

1、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並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

2、土地出租如果是租地開廠,首先看土地的性質是荒地還是良田保護地,良田保護地是不能蓋廠房的,還是一定要看使用權證,地是誰的,最好有當地村委會出面幫你接洽,畢竟是集體你還能有點保障,雖然可能得多花錢。

3、(1)需要附加不可抗拒力,比如地震、火災的責任歸屬,原則上由出租人重建。

(2)如雖經出租人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應歸承租人。對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應該有使用權 。

(3)不得在期間內出租其它人。如違約而支付的損失。

(4)雙方應協定發生糾紛訴訟處理的地點、中間人等。

(5)如果合同中止合有沒有承擔的後果等。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土地租賃合同簽訂流程的注意事項為需要分清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注意合同的時限和有效期限,對於租賃期間可能產生的糾紛與問題都有一個大致的解決方案,以避免日後更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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