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可以進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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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可以進行出租

公民若想要將自己閒置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此時首先要搞清楚,究竟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夠出租。畢竟在我國也不是任何房屋都是允許進行租賃的。那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究竟哪些房屋不可以進行出租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房屋不可以進行出租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

房屋不準出租的情形:

1、凡新建住宅,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房屋不準出租。產權證是房屋權屬唯一的證件,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準出租。

2、產權屬於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準出租。

3、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準出租。

4、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門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的房屋不準轉租、出租。

5、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現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準出租。

6、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準出租。

7、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違章建築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準出租。

8、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是臨時性建築不準出租。

二、房屋出租後還能做買賣嗎?

如果您是房屋的產權人,就在房產出租期間,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貸款)。這對房產的租賃關係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後,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

房產出售以後,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於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係沒有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但是,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繫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

現實中,無論是買賣房屋還是租賃房屋,其實我國法律中都是規定了不能進行買賣或者租賃的情形。而要是當事人違反法律中規定,強行進行買賣或者租賃的話,則一方面是很容易產生糾紛,另一方法律也是不會為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提供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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