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免租期應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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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免租期應如何約定

免租期,顧名思義就是免除房租的時期。當租賃房屋時,承租人若覺得房子需要進行一定的裝修,那麼裝修的時期可以和房東協商免租,那麼這個雙方約定的免租期就要寫入合同當中,避免過後房東或者承租人不承認這個時期而產生糾紛。那麼,這個免租期該如何約定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房屋租賃合同的免租期應注意的一些事項,請閲讀下文。

當事人應對免租期相關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一、免租的起止時間。 

不管免租期為多長時間,最好明確約定具體的起止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這樣不需要推算即可看出哪一天開始計租。有的合同往往只寫免租期為多少天或多少個月,但又沒有約定起算時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歧義或不同的理解進而引發爭議。

二、免租期內使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 

作為出租方,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免租期間內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等需自行承擔,避免承租人以約定不明確為由扯皮或惡意利用免租期,在免租期屆滿之後以各種理由拖欠應繳租金。實踐中,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交房時支付租賃保證金及首期租金。

三、免租期內可否轉租。 

有的合同約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轉租,由於租賃期也包括免租期內在,所以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在免租期內是不能轉租的,否則構成違約。有的合同中,出租人會賦予承租人轉租權,但由於免租期內承租人並不用交納租金,所以在免租期較長的情況下,有的承租人會將房屋轉租收取受轉租人的租金獲利,這與出租人給予免租期的初衷是相違悖的。因此,在允許轉租的情況下,雙方應當在合同中進一步對承租人可否在免租期間內通過轉租獲取租金利益或如何分配該租金利益作出約定。

四、免租期可否調整。 

有的情況下,出租人給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較長,而承租人利用很短的時間裝修完畢開始經營活動,這也與免租期是由於裝修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理由相悖,所以合同中可以約定承租人提前完成裝修開始經營的,免租期可提前結束。當然,若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出租人是沒有權利要求提前結束免租期的。

從上文可以得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免租期約定應注意免租期的起止時間,是否能轉租,免租期間水電等費用由誰承擔及時間調整等問題。條款清晰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有效的保障房東以及承租人的相關法律權益,有效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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