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不登記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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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後,應在一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未登記的,將面臨罰款等處罰。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在實踐中,有許多出租人和承租人嫌麻煩或者法律意識淡薄不去辦理備案,實際上經過備案後能對承租人的權利進行保障,比如有的城市辦理居住證,需要租賃登記備案半年以上,如户口不在當地,經過備案後,孩子可以入讀房子所在地的學校,所以一定要及時備案。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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