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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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後的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出具登記證明。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怎麼辦理

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屋租賃(轉租)合同;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他人代為出租房屋的,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公有房屋轉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明;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同時,必須要求出租人簽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責任書》。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流管站當場受理,並出具加蓋本機關受理專用印章的“申請受理通知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機關在《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專用章,並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屬於違法建築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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