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違約補償協議中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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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合同未到期違約補償協議中的規定是什麼?

租房合同未到期違約補償協議中的規定是什麼?

提前退房屬於違約,要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要看合同約定,以及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

1、合同中有約定的。對於提前退合同中規定違約金的賠償金額的,則按全同中給定的違約金來賠償。一般情況下,租賃合同裏都有押金條款的,押金是一個月的租金,也就是説提前退租,押金就不退了。這是民法典規定的。

2、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如果合同中對於提前退租違約金沒有具體規定的。雙方可以通過互相協商,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來執行。

二、租房未到期退房有什麼程序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種條件的情況下,租房合同沒到期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房屋租賃未到期如果房東有違約,具體的賠償要根據合同裏面的內容來追討,雙方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話就應該要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房屋租賃還沒有到期的時候,房客就可以繼續在房子裏面居住下去,但是有些租客卻遇到了貿然被退房的情況。面對房屋租賃還沒有到期卻又被房東給退房的情況,租客認為自己有損失要求房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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