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合同未到期辭職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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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關於合同未到期辭職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關於合同未到期辭職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只要是正常辭職,合同未到期也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民法典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採用英美法系民法典中關於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於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並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並不能説,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儘量遵守合同紀律。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學界公認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按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享有自由離職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可以禁止離職,也不可以藉故拖欠薪資,需要正常發放,勞動者只要不違反了《勞動法》,準守離職的規定,那麼是可以正常獲取薪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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