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先提出解除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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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先提出解除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辦法是什麼?

一、出租人先提出解除合同計算違約金的辦法是什麼?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非法律規定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很多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是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金計算方法,這時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必須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時,應該馬上諮詢律師的意見。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出租人可以先提出解除合同,這樣承租人就可以主張違約賠償,計算違約金按照實際損失,為了省事方便,實踐中往往參考三個月租金作為標準。雙方在違約賠償上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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