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損失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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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損失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損失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嗎

1、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3、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為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為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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