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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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要哪些

不少人在遇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時候,選擇的解決方式都是向法院起訴,即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進行解決。這種情況下想要獲得有利判決,就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那究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要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要哪些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3、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詢材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

3、如轉租要提交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證據。

2、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的票據等。

3、承租人對房內設施進行添附的證據。

4、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數額的,應提供計算的依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租賃合同有糾紛怎麼辦?

1、已按《條例》、《若干規定》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2、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3、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4、調解之後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願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5、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採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採取措施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實有關情況後,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後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應妥善保管。

6、如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仍佔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管理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向承租方應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承租人仍不遷出的,出租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解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方式是比較多的,若選擇打官司的話,則當事人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才行。至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證據包括了哪些,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這樣才能更好的收集證據,然後獲得一些有利的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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