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 - 地上附着物的處置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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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 地上附着物的處置怎樣處理

一、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的處置怎樣處理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恢復原承包時的狀態。如土地上還有附着物自行處理,達到承包前的狀態。如有莊稼或建築物可與發包人協議處理。在未爭得發包人的同意,必須恢復承包時的狀態,一切責任自負。

二、其他相關概念

1、土地的定義

土地是地球表面陸地部分,包括海洋灘塗及內陸水域。

2、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兩重性(自然特性和經濟特性)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而有別於其它生產資料的特性(自然本身產物/面積有限/永續性/不可移動)土地社會經濟屬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地產是財產權/土地具有準商品性/地產增值性)

3、土地和地產

土地即是資源又是資產(生產資料),而地產是土地資產(只有產權) 不動產(或房地產)是指土地資產及其定着物。 上面的地產中的定着物也就是土地上的附着物。

4、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地上定着物如房屋、道路、橋樑、牌坊,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樹木等。

5、動產和不動產是相對一般情況而言的

股票雖然是動產,但公司可能是無法移動或移動受到限制的;機器、設備雖然是動產,但移動也可能會減損其價值。牌坊通常被視為地上定着物,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價值,但是,有特別紀念意義的牌坊,從破舊的老屋轉移到新建的博物館,沒準能賣出更好的價錢。

在解釋不動產登記制度就用到了地上附着物就是地上定着物的概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制度安排、不動產登記的種類、不動產登記的具體程序和責任等。不動產登記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有的也稱定着物,包括建築、林木等。《民法典》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將成為國土部門制定修改土地登記法規、規則的基本依據,也是今年10月1日之後,實施土地登記工作的基本依據。

我國相關的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相關的租賃人需要根據自身簽訂這類租賃合同前的狀態,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恢復,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租賃人需要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恢復,以達到相應土地可以進行相應的耕種的目的,來對土地進行相應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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