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轉租合同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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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轉租合同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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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租賃房屋之後,可能因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不能居住,此時又不能退租,就只能講房屋轉租。在講房屋轉租出去的時候,也需要簽訂轉租合同。那麼實踐中,簽訂轉租合同要注意什麼呢?本文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簽訂轉租合同要注意什麼

房屋租賃市場有關房子轉租的現象很多,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那麼到底該如何預防租房糾紛的出現呢?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籤合同。在籤租賃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三點:

(一)儘量採用書面合同。對房屋所處地理位置、房屋面積、數量、用途、租賃期限、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詳細約定。

(二)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合同。

(三)承租人轉租,應當經過房東同意。未經房東同意,房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次承租人對房屋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二、如何處理房屋轉租糾紛

(一)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除了應具備一般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徵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期,超過部分無效。

(二)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又將該物業轉租他人(即受轉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涉及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的,應將受轉租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出租人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將該物業辦成某類專業市場後,又分割成多個小單元轉租給眾多受轉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糾紛,若出租人只起訴要求支付欠租及違約金的,因不涉及眾多受轉租人實際使用的物業,可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這樣既能順利解決糾紛,又避免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龐大的訴訟主體。若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則應先審查是否確需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則應將眾多受轉租人列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業的行為勢必影響受轉租人對該物業的使用及裝修權益等;如無需解除合同,則不列受轉租人為案件第三人。

承租人在將房屋轉租的,需要在原房東的同意下進行操作,不然承擔的法律風險就是比較大的。至於在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什麼事項,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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