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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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幾年

按照《合同法》當中的規定,在租賃房屋的時候如果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了6個月的話,那此時需要當事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才行。大家是不是以為房屋租賃合同就沒有期限限制呢,其實《合同法》當中在這方面也是做出了規定的。那到底房屋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幾年?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屋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幾年

租賃合同最多可以籤幾年其實就是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的問題。所謂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自主約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限制,同時也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它關係到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長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賃物的時間限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對租賃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同時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係,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

二、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轉租、出借、抵押、拆解、轉讓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也清楚法律中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最高期限為20年。即每一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其中關於租房合同的其實是不能超過20年的。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範圍內,當事人則可以自由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期限。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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