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受理後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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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的時間,只要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申請受理後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35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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