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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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一、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二、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將房屋租賃給他人使用,僅僅是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此時要注意,承租人並未擁有承租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是不能將所承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這屬於無權處分,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責任。當然,也需要格外注意,在一些情況下作為房屋出租人,也是可以要求收回租賃的房屋,而由此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害的,也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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