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賃定金相關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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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定金相關法律有哪些?

在租房時,房東為了保護自己的房產及相關附屬設施的完整,通常會收取一定的定金來約束房客。但是,人們往往不太注意此類定金收取的相關規則,而受到不法房東的侵害。那麼,房租租賃定金相關法律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租房定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在租房子時候交的租房定金,是指租賃雙方為擔保租房交易的履行,由租客交付給出房東的擔保資金,並在實際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定金交付後,租客發生違約,則其交付的定金將不予返還。而如果房東發生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已交付的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目的是保障相應債務的履行。

2、房東和租客租賃雙方在租房合同上簽字,併發生定金,押金或租金,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定金也就有法律效力。如果租賃合同不成立的話,那麼租房定金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但實際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據是有法律效力,定金擔保有效。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除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關主管部門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要求開發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內容執行。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該認購協議書的第四條規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以上就是房租租賃定金相關法律有哪些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我國關於租房定金的法律法規有很多,並且在相關國家法規的基礎上,某些地區,如北京等還制定了適合自己情況的地方法規,用以共同維持租房定金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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