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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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税法》等。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話一般是以下三種情況:首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三、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要注意什麼?

1、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須注意出租人是否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轉租;認真審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權證照,仔細查看可租期限;認真審查出租人自信,重點關注出租人是否將土地抵押;合同中應當明確出租人承擔的各項義務,主要是出租人應當提供的基礎條件等;爭議管轄約定要注意,儘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包括:承租人已經投入開發的資金損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設廠房等物件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工人工資損失,產品廢棄損失等。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金。

3、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管轄應注意。正確填寫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機構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終局”制,效率和風險並存;仲裁委員會不屬於國家機關,權威性有限;仲裁員整體素質較法官略顯低下;仲裁機構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機構容易被當地政府或經濟團體操控。

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税法》等。雙方協商後,土地租賃合同可以解除。發生其他法律事件或者法律事實後,受害一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我國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必須注意出租人對土地是否擁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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