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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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嗎

租房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租房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出現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那麼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租房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受到《民法典》合同編(2021.1.1生效)關於解除合同的一般規定,具體來説: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雙方可另行達成補充協議對租房期限進行約定。要是還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針對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隨時解除租房合同。

3、租賃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承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須通知出租人。租房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出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承租人在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下解除租房合同的後果:

(1)承租人需要按照租房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在租房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承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為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這之後,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出租合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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