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租房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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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個人租房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我國個人租房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租賃合同常見的違約情形

1、在租賃關係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時候,應該提前一個月來告訴對方,若不告知對方,屬於違約行為。

2、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4、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的租賃合同是我國最為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簽訂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合同的條款、違約責任的劃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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