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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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文件嗎?

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有文件嗎?

有相關文件規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明確,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羣,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户,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税困難減免。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

二、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的依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情勢變更原則法律上沒有規定,最高法院根據審批需要在司法解釋中進行了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對於疫情基因導致當事人無力承擔租金的,是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合法的提出的,特別是對於相關問題的處理上,應當堅持以協商的原則來進行辦理,因為相關情況是需要由出租方與承租方共同作出決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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