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對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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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對策有哪些?

房屋租賃糾紛在實踐中很常見,一般情況下都是承租人會吃虧。那麼,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對策有哪些?承租人怎麼才能避免房屋租賃的損失?什麼房屋承租人不能承租?

遇到問題時,可以採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房屋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交付有關範圍的使用説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並在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房屋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房屋的價值,返還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減少房屋租賃損失的辦法的有關內容,希望廣大的房屋租賃者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可以警惕有關細節,避免出現租賃損失和引起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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