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的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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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的權益有哪些

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的權益有哪些

在城市化中,小區業主的權益是小區裏所有業主享有的合法權益。小區內,有業主共同享有的權益,也有業主單獨的權益。本文就小區業主權益相關內容作簡要分析。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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