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和物業費糾紛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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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糾紛中物業費問題最常見,然而,在物業費拖欠背後隱藏着許多其他問題,業主拖欠物業費作為外在的現象有其根源: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房屋質量問題沒有得以妥善解決,而房地產商又與物業企業有着説不清的聯繫,致使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產生矛盾;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不到位,物業收費內容不合理,業主以不交物業費進行對抗;一些業主只想吃“免費餐”,惡意拖欠物業費等。

物業糾紛和物業費糾紛一樣嗎

物業服務糾紛中物業費問題最為常見,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不滿以拒交服務費的方式表達,是否合法不論,卻最為直接也最有力。但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生存的根本,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服務需要相應的經費,對業主的拖欠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往往以變相降低服務作為“回報”,導致雙方矛盾愈加激烈。

城市小區居住人口密集,糾紛一旦產生,涉及的人數少則幾人,多則幾十人甚至上百人,容易形成羣體性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往往起因小而特殊,處理不好容易引發社區矛盾,甚至引發社會矛盾。

物業服務糾紛的預防和恰當處理小到影響小區的和諧安定,大到影響社會的和諧安定,因此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具有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物業服務市場還很不成熟,物業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確立的一些交易規則難以適用到物業服務合同審理中。法院在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時,有必要研究物業服務的特殊性,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加以探討和界定,確保物業服務糾紛得到妥善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的來説,物業糾紛的具體原因應嚴格以實際情況為準。尤其是不同物業的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但如果雙方通過協商能夠達成共識,則無需提交給法院起訴處理,由法院作出判決。並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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