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未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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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未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長期未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長期未住物業費收取標準在法律上並未統一,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以及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從前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衞、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二、物業費不交有滯納金嗎

1、物業合同(前期)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是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訂立的;業主買房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包括物業管理合同。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對原合同進行修訂續訂等。

2、物業所受的滯納金和所謂“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基於物業合同的違約責任,後者則是行政處罰措施;前為平等主體間的自己責任後為行政管理。

目前我國未專門規定此問題,那就應該使用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對於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小區認定的物業費用是不同的,當事人應當與物業管理人員協商認定物業費用,如果對相關費用的收取有異議的,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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