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長期不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長期不住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長期未住物業費收取標準在法律上並未統一,房子長期不住,物業費將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交付後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以及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從前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衞、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二、物業費不交有滯納金嗎

1、物業合同(前期)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是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訂立的;業主買房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包括物業管理合同。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對原合同進行修訂續訂等。

2、物業所受的滯納金和所謂“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基於物業合同的違約責任,後者則是行政處罰措施;前為平等主體間的自己責任後為行政管理。

目前我國未專門規定此問題,那就應該使用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對於物業費用的具體標準,是需要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而定的,當事人在收到房子後,就需要根據物業公司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物業費用,並可以享受物業公司的相關服務,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物業服務情況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