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權有哪些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業主專有權有哪些方面?

業主專有權有哪些方面?

專有權,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包括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間。

共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共有部分分為全小區、全樓共有以及兩户共有,比如樓板承重牆之外的隔牆。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雙2/3參與表決,雙3/4投贊成票。

管理權,分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一般事項包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服務企業和管理人員,重大事項包括籌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業主權利性質的分析是怎樣的?

業主的權利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

(1)根據規定權利的法律類型分析,業主權利屬於私權的範疇。從賦予業主法定權利的法律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來看,其所調整的基本法律關係是普通民事主體——業主、開發商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係,所調整的對象也是民事行為,更為重要的是,其所確保的井非國家公共利益而是普通民不土體的個人利益,此類法律法規從性質上來説屬於私法,所以業主法定權利理應具有私法性質,而並不具備公法性質。通過當事雙方共同約定,再通過法律間接確認的業主約定權利,其本身就源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更非公權。

(2)根據權利的效力範圍來看,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對世權也屬於對人權。對於來源於法律法規直接賦予的業主權利,該權利是對世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業主權利對世性的最大意義在於,業主法定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來源於當事方在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該權利是對人權,只具有對人性,即相對性。特定業主權利的對人權性質,意味着該權利的效力範圍僅及於合同相對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3)根據權利是否能獨立存在,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原權利,也屬於救濟權。原權利是業主賴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證的基本利益,例如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等。而救濟權則是以上基本利益得以保證的實施機制,例如建議、監督、批評、投訴權等。以上業主權利的雙重屬性對於業主來説均非常必要,因此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切不可只注意到對原權利的約定而忽視救濟權,制定法律法規在規定業主權利時,也必須綜合考慮原權利與救濟權,否則業主權利的形態就是不完整的,那麼業主也無法有效的保護自身的權利。

業主對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稱為業主專有權。業主擁有的權利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根據規定權利的法律類型分析,業主權利屬於私權的範疇。根據權利是否能獨立存在,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原權利,也屬於救濟權。根據權利的效力範圍來看,業主的權利既屬於對世權也屬於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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