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解決上下家糾紛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物業解決上下家糾紛是否合法?

物業解決上下家糾紛是否合法?

物業解決上下家糾紛是合法的,但是實際上對物業公司來説的話,是沒有義務來管鄰居之間發生的一些糾紛的。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糾紛可能因各種具體原因而發生,但從根本上説,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我國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業管理是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治管理的活動,是一項產權人對財產特別是共有財產進行處置的活動。業主作為產權人當然地享有物業的管理權,業主有權決定是否聘請、聘請哪家物業管理公司;而從另一方面而言,隨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成為一種趨勢,但即使如此,從物業管理公司角度看,物業管理也是一種服務,是接受委託、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服務的一種活動。但實際上,一方面,幾乎所有的相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業主需要聘請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長的章節來規定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需要物業公司參與。另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正確把握自己的“定位”,經常人為造成主僕顛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區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侵害業主權益。

(二)我國現有物業管理模式固然是導致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因為物業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國家相關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關係,所以進一步,應當看到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糾紛多發又難處理的主要原因。

二、物業管理糾紛規定是什麼?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由於法律規範未能對物業管理中各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和一般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認識存在很大的錯位。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有越位之舉,或直接侵犯業主權利,或者違反了法律,例如物業公司強制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築等;業主一方也經常因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業主侵犯自己權利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比如,鄰居之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不適當地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起訴等等。

在當代的社會,物業公司是和小區的業主簽訂物業服務方面的一些合同內容,所以是不會涉及到管別人發生的一些糾紛的。不是屬於服務的項目服務的內容,但是他們當時如果同意的話也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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