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房屋相鄰關係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處理房屋相鄰關係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處理房屋相鄰關係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髮生爭議以後,必須本着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佔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係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於經營管理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

相鄰關係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係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在處理房屋相鄰關係糾紛案時,一定要秉持公平合法且利於雙方的原則出發,在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理,同時對於相鄰關係糾紛案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訴訟維權,切不可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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