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空置房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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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與物業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業服務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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