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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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配套措施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為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眾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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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本設區市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後上報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並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上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非法集資查處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的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人身安全因舉報行為受到威脅要求提供保護的,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或通知同級公安部門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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