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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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根據《連雲港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住宅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內無獨立分隔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物業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是物業管理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檔案登記表;
(二)立項批文;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五)規劃條件書和規劃總平面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提交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備案證明。建設單位應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連雲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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