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業經理如何處理小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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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費糾紛

關於物業經理如何處理小區糾紛

物業管理費糾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物業管理費包含的費用項目,二是物業管理費收取不到。

物業管理費,一般來説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和管理費4項,但對於很多業主來説,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同時,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後,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於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內容不甚清楚。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費用的名稱。

2、物業合同簽訂的糾紛

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這主要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着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其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3、公共配套設施權利人不明確的糾紛

比如,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損害了業主的利益。

其實,這類糾紛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的問題。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公用設施和公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説,業主們還需要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物業糾紛還是比較常見的,物業糾紛最常見的類型有物業管理費用上的糾紛以及物業合同簽訂的糾紛,還有公共配套設施的糾紛。這些都是比較常見的物業糾紛,在處理的時候也是有不同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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