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出現糾紛物業不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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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出現糾紛物業不管怎麼辦

小區出現糾紛物業不管怎麼辦

(一)行政途徑

投訴。對於有關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出現的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對於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來維權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説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如果物業小區出現糾紛物業,雙方應先根據事實進行調解。如果都能退一步,那麼同時退一步,達成談和。如果雙方實在協商不成,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協助調解。最後,如果問題不能解決,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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