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一、車位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車位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

物業公司是受全體業主委託管理小區物業的,受全體業主委託收取停車費應是其職責範圍。收取的停車費一部分是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的税金,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説雖然增設的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個業主單個所有,業主對車位行使共有權,也可以體現在對共有車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車不交費,可能導致兩個不良後果:一是車位管理失去經費來源;二是侵害了其他無車業主的利益,因為無車業主沒有佔用車位,但也是車位的共有人,理應在經濟上獲得補償。

按照《民法典》及《市房屋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屬於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具體是以出售、附贈還是出租的方式,是開發商與購房業主的協商約定,行政機關無權強制干涉。但由於供求關係問題,開發商往往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時候業主會向房管部門舉報、投訴,但是,因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也沒有通知房管部門,在監管上存在一定困難。

二、小區地下停車位應該屬於誰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

綜上所述,如僅僅是物權爭議,派出所無權介入也不宜直接介入處理,但可應雙方申請主持調解。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着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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