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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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車位糾紛怎麼處理?

地下車位糾紛怎麼處理?

地下車位的處理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採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

第一種情況,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如果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處理僅採用銷售方式,若業主不購買地下車位,不能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內。

第二種情況,在房屋沒有完全售出時,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對地下車位享有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開發商在銷售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進行了分攤,而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此時地下車位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地下車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

第三種情況,在房屋完全售出後,開發商對於地下車位不享有所有權。

此時開發商並不是業主,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決定地下車位如何使用。112.業主的車在小區停車場內被盜或受損,物業管理公需要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管理的義務。這種安全管理的義務,包括對小區的防火防災、進出人員以及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管理義務,其中也包括對小區停放車輛的管理義務。

二、怎麼確定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

1、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確規定多層經營性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該類停車位建築物(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因此,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可以依法獨立辦理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該類停車場的房地產權利人為持有《房地產證》的當事人。

2、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地面停車位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證》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區地面上直接設置的停車設施。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即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鑑於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擁有住宅小區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住宅小區房屋單元的所有人共同擁有。

3、住宅小區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面積),是住宅房屋單元的從物。

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實際上是依附於房屋單元的佔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在轉移登記時,其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其房地產權依附於取得《房地產證》的房屋單元。

根據本文以上闡述的房地產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商在轉移房地產時,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不能從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房屋單元中分離或分割,不能將首當其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約定為房地產開發商所有。否則,將違反相關房地產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小區房屋單元后,房屋單元辦理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應依法隨房屋單元的轉移而轉移。

可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並歸屬於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4、小區樓房地下停車位(場)的房地產權歸屬。

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樓房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亦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因此,樓房地下停車位的產權狀況與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產權狀況如出一轍,樓房地下停車位的房地產權依附並歸屬於該幢樓房的全體房屋單元所有人。

地下車庫是擁有一定的所有羣的,如果確定所有權,發現他人還有侵佔自己地下車庫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對自己進行侵害,並且對自己的損失作出一定賠償。地下車庫一般來説可以進行出租或者是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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