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糾紛交警管嗎 - 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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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位糾紛交警管嗎,怎麼處理?

車位糾紛交警管嗎,怎麼處理?

交警不管,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車位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爭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屬於不動產引發的糾紛,應當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車位的產權到底屬於誰?

一些開發商打着“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分不清哪些屬於人防工程,哪些又屬於業主的公共空間。停車位有很多種,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質不同、權屬不同。一般來説,通過這三種方法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車位糾紛不歸交警管,歸人民法院管。由於停車位的性質不同,因此其權屬也不相同,停車場在小區銷售房屋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攤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該停車場歸所有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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