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未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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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網絡詐騙未遂如何處罰?

電信網絡詐騙未遂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了: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但是,該《解釋》並未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至於何為情節嚴重,該《解釋》雖未明確,但可參照該《解釋》第一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同時,由於詐騙罪和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型犯罪,刑法條文中,也是將數額巨大與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與情節特別嚴重相併列,可見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詐騙罪的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未遂的定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二)“數額巨大”是指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數量達到上述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近幾年也會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會利用隱瞞或者欺騙等方式來進行詐騙行為,詐騙不僅會侵犯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公安機關會嚴厲處置此類行為,如果在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分子沒有得逞導致詐騙未遂,也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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