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犯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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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犯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犯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犯罪集團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基本形態,一般按照騙術分組,如快遞業務組、“政法”業務組等。各組人員是對本組的犯罪數額承擔責任還是對整個犯罪集團承擔責任,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論問題。

“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理。“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是正犯的歸責原理,在共同正犯的場合,各正犯的行為在客觀上相互利用、相互補充,使自己的行為與其他人的行為一體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因此,即使只分擔了一部分實行行為的正犯者,也要對全部結果承擔正犯的責任。該原理適用的前提是分清正犯和共犯。我國刑法理論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分為主犯、從犯,並沒有從正犯和共犯的角度來區分。這種弊端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得以體現。

二、司法解釋

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要求,只要是正犯,就應當對共同犯罪的全部後果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從着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就是強調正犯;對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就是強調“部分實行全部責任”。

但是,《意見》根據刑法第26條的精神,還規定“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如果把該規定理解為分組負責,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為普通共同犯罪參與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而作為更為嚴重的集團犯罪卻只是分組負責。因此,筆者認為,該規定的“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應當理解為整個犯罪集團的全部犯罪,分組只是分工不同,各組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整體,只要能夠認定為正犯,就應當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要求對整個犯罪集團的全部犯罪行為負責。

電信網絡詐騙是目前比較常見的詐騙方式,主要的手段有通過手機短信或者網絡信息的方式對受害者宣傳虛假信息,導致受害者的財產損失。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般都是由團體作案,那麼就存在主犯與從犯的關係,共犯的認定顯然是比較重要的司法環節,司法機關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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