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案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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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絡詐騙犯罪非常猖獗,給人民羣眾的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通常情況下,網絡詐騙都是團伙作案,分工明確。當公安機關破獲案件後,到了最後法院審理階段,就需要對主犯和從犯的責任進行認定。那麼網絡詐騙案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

網絡詐騙案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

一、網絡詐騙案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

1、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1)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2)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2、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二、網絡詐騙案件由誰管轄?

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2、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由此可見,法院對網絡詐騙案責任認定主要根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發揮的作用,如果是組織、策劃網絡詐騙的,在犯罪環節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應該認定為主犯,其要承擔全部犯罪責任。而參與犯罪的從犯,可以根據涉案金額承擔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從犯有立功表現的,還會被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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