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義務人惡意逃税不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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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税義務人惡意逃税不犯法嗎?

納税義務人惡意逃税不犯法嗎

納税義務人惡意逃税是犯法的,税務主管部門可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逃税情節嚴重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

三、逃税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逃税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逃税跟避税不一樣,逃税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對逃税規定的處罰方式是,先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配合税務部門的調查處理,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除非5年內兩次以上因為偷税漏税給予行政處罰後又偷逃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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