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否處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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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逃税,歷來都是比較普遍的,也是法律嚴厲打擊的一種行為。前段時間不又有某明星逃税的新聞曝出來嗎。在關於逃税問題上,有很多的人對逃税是缺乏相應的瞭解的,有的人認為逃税罪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前置,實際上是如此嗎?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逃税罪是否需要處罰前置的問題。

逃税罪是否處罰前置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逃税罪不是需要處罰前置的。這個應該這樣理解,逃税罪,既然已經是叫做一個罪,那麼該逃税行為就是涉及到要受到刑事追訴的,應當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罰,是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即不需要行政處罰前置。而如過逃税行為並未涉及刑事犯罪,那麼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該行為就只是逃税行為而不能叫逃税罪,逃税行為與逃税罪是有着區別的,只有達到一定程度的逃税行為才是逃税罪。

關於逃税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納税人逃避交税數額達到較大標準並且佔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規定,將對行為人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涉及數額達到巨大標準的,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依照刑法規定,對其量刑為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多次逃税的,按總的數額來定罪處罰;採用非法手段故意少繳的,根據實際的數額來定罪處罰。

對於行為人有《刑法》第201條的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如果經過了納税機關依法下達的追繳通知以後,補繳了應納的税款,繳納了滯納金的,並且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的,將不會再去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五年內因為逃避納税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是已經被我國的相關税務機關給予了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還有一條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第201條的修訂初次逃税一個億,這樣一種數額就達到了追訴的標準,但是逃税的比例是否超過10%這一問題,超過10%的才會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被發現後,這也分兩種情況。

其中一種情況就是,那是機關發現了逃税或者是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之後,就做出了税收的行政處理。税收的行政處理,包括補税和罰款決定兩種,逃税人按期繳納了税款,並且在繳納罰款之後,對初次逃税人也可以不予刑事處罰。

另一種情形就是在税務機關發現逃税漏税的行為之後,做出了税收的行政處罰,這也包括補税和罰款。假如逃税人並沒有按期繳納税款和繳納罰款,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税務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公安機關在進行受理以後,在立案之前初次逃税人可以全額的繳納税款和罰款的話,那麼就可以不追究納税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後,逃税人補繳了全部的税款和罰款,這樣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全額補繳税款和罰款的行為可以作為量刑從輕的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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