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與合理避税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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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與合理避税的區別是什麼?

偷税漏税與合理避税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效應不同:避税是合法的,是不違法的,這是與非法的偷税漏税根本的區別。

2、目的不同:避税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税、少繳税和推遲繳税等方式將税收負擔最小化;而偷税漏税則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的方式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通過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3、手段不同: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而偷税漏税是對法律的無視。

二、個人偷税漏税的情況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避税產生原因

1、利益的驅動。在利益驅動下,納税人除了在成本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的最大化。

避税

2、税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税制要素、徵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別,造成了税務的不公平性,給避税行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條件。

3、税收法律、法規本身存在漏洞。由於納税人定義的可變通性、課税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税率的差別性、起徵點與各税税收上的優惠政策等,使納税人的主觀避税願望能夠通過對現有政策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

4、各國各地之間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加快經濟發展,以改善投資環境為由,出台優惠政策,犧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避税提供了便利條件。

企業可以選擇的合理避税的方法是非常的多的,比如成立個人工作室或者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等這些方法都是可以選擇的。而且,如果公民或者個人當初選擇的都是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根本也就不會構成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的這種行為其實也是很可恥的,從第一次偷税漏税就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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