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9W

一、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合理避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法律效應不同:避税是合法的,是不違法的,這是與非法的偷税漏税根本的區別。

2、目的不同:避税的目的是通過避免繳税、少繳税和推遲繳税等方式將税收負擔最小化;而偷税漏税則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的方式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通過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3、手段不同: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而偷税漏税是對法律的無視。

二、企業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1、校辦企業、福利企業的證書沒有年檢,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税。

2、應有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税進入管理費-其它。

3、主管部門向下級分攤費用,下級只有記帳支付憑證,沒有原始憑證。

4、郵政、電信行業收取的郵資、話費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用蓋郵戳的白條、託收承付票據給客户。

5、報銷不屬於自己單位的發票、税票。

6、記帳憑證報銷多,原始憑證數額少。

7、購入固定資產列入費用,或者將固定資產分解開票記入費用。

8、在建工程的貸款利息記入管理費用或者財務費用。

9、財產損失不經税務機關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10、流動資產損失在地税批覆後,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進項税額轉出。

11、補貼收入不併入計税所得額,直接記入資本公積或盈餘公積。

12、業務費、廣告費超支後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續費、差旅費、會議費、有害補助等。

13、未經税務機關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費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費)。

14、税務稽查審增的所得額,屬於時間性差異部分,只補税不調帳,造成明徵暗退。

三、新刑法“偷税漏税罪”(逃税罪)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的法律制度上本就允許自然人或者説企業合理的避税,特別是對於企業來説,如果不懂得合理避税的方式會直接的加重企業的運營壓力,公民個人避税的方法也包括做慈善或者成立個人工作室的這些各種各樣的方法,但切忌通過一些違規操作的手段,在偷税漏税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