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由税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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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由税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逃税罪由税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嗎?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税的行為。

1、偷税罪的修改對今後税務稽查機關和公安經偵部門在辦理涉及逃税案件的分工合作方式上的變化。修正案二百零一條第四款對逃税罪規定了一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將是否補繳税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作為能否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責任的前置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地會對税務稽查機關與公安經偵部門今後在辦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改變。

2、很顯然,今後對於逃税案件,公安經偵部門主動介入查處的方式已不合適。這是因為,根據修正案的特別規定,對逃税行為是否夠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三個先決條件才能確定,而這三個條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積極與税務機關配合,補繳税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税務機關行政處罰。因此,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經偵部門等待税務機關移送就成為一個合乎邏輯的選擇了。

3、當然,除逃税案件以外的其他涉税犯罪案件,公安經偵部門還是應當主動介入查處的。

二、逃税罪的法律內容

1、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逃税罪的量刑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現在對逃税罪是直接歸屬税務稽查部門負責處理了,以前是有公安部門介入處理,但是如果是其他税務案件的處理還是需要公安經偵部門介入調查處理的,除了逃税案件以外。針對逃税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相關部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是為了方便大家能更好的理解並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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