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面偷税漏税的解決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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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面偷税漏税的解決方法是怎樣的

法律上面偷税漏税的解決方法是怎樣的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偷税與不申報納税的界限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另外,《税收徵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不申報納税的行為,《税收徵管法》雖然也規定要對其進行處罰,但不是作為偷税行為處罰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條文加以規定。可見,在對偷税的界定上《税收徵管法》與《刑法》已經統一起來了。今後,對偷税的界定,税務機關的標準與司法機關的標準將趨於統一。需要注意的是,税務機關以前的某些規範性文件將不申報納税規定為偷税,這與新《税收徵管法》不盡一致,在新的《税收徵管法》實施後這些規定將自然歸於無效。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沒有特別制定偷漏税的相關法律條例,但是偷漏税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於所涉及到的違規行為會按照相應的法律來進行處罰,除了要補繳偷漏掉的税費,還會處相應的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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