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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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税漏税?

按法律規定怎樣是偷税漏税?

偷税:《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只有因為税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税人少繳税款才叫漏税。税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

1、《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税依據的,由税務機關責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偷税罪是偷税情節嚴重的行為。據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的,依照偷税罪處罰。偷税罪的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含自然人和單位。

5、偷税情節嚴重是指:其一,偷税數額較大,即偷税的數額佔應繳税數額的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在計算偷税數額時,應注意對行為人未經處理的偷税行為,要累計計算其偷税額。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這説明行為人明知故犯,主觀惡意較大。偷税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為的關鍵

6、偷税罪的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犯偷税罪,偷税數額佔應繳税額的10%以上不滿30%,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或者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繳税額的30%以上且超過十萬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偷税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處罰。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事實上,在納税人偷税的這個過程當中自然就會產生漏税,有些個人或者企業大肆偷税,如果從當地的税務機關沒有一點工作上的過失這也是難以服眾的,税務部門平時稽查不夠嚴格才導致部分納税人所偷税的數額是非常大的。偷税漏税表面上看是在節省不必要的開支,實則是和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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